
自99年元月1日起,散裝食品皆需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國)」等項目。適逢農曆年節將至,今年過年可以安心地在迪化街、傳統市場及大賣場採買年貨、南北貨了。
此次所規範的散裝食品,泛指無完整包裝或無任何包裝之食品,包括生鮮蔬果、肉品或加工食品,但現場烹飪、加熱之即時熟食則不在此限。凡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,例如:便利商店、超市、賣場、量販店、陳列販售食品之商號店面、大眾運輸系統休息站內陳售食品之商號店面,都是實施的地點與對象。至於標示方法則由業者自行決定,包括卡片、標籤、立牌、插牌、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之方式,但要注意的是,標示方法及內容應為明顯,以利消費者認明及選購。
若業者無依規定標示,依該公告規定,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,依同法第33條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。如標示不實,則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依同法第32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。
賣場、超市、超商、便利商店、傳統市場及其他雜貨販售店等,共12,739家,以確保消費者「知」的權益及食用安全。
資料來源:台灣新生報2009.12.26「散裝食品 履歷全都露」、行政院衛生署